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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成年人保护视角出发 对我国影视审查制度的分析和建议


   随着影视娱乐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历史和战争题材影片走进影院,为了让孩子能够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了解经典历史故事,很多家长也将孩子带进影院观赏。然而,我们也看到部分影片在历史故事之外,也掺杂了大量的血腥、暴力镜头,例如2023年春节档贺岁片《满江红》,影片中的砍杀、割喉等特写镜头频频出现,这令不少家长担心孩子的接受程度,也有部分家长选择带孩子中途离场。

  从现状来看,我国当前实行较为严格的电影审查制度,特别在影视作品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要求更加严格,但每年仍有相当部分的影片在未成年观众接受程度的把握方面仍会引起争议,且争议点从传统的色情、性爱角度向更多的如暴力、血腥、心理压抑、价值观导向等方面转移。笔者以未成年人保护的视角从我国影视审查制度现状出发,对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影视分级制度,尝试提出相关建议。

  一、我国电影审查制度发展沿革

  笔者通过搜索发现,我国较早的电影审查制度是1989年由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指导思想是在坚持原有审查标准的基础上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度。具体分级办法是由电影事业管理局在分别按标准审查国产和进口影片时,明确划定几种“少年儿童不宜观看”(简称“少儿不宜”)的影片,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少儿不宜”一词也来源于此。在当时的社会文化环境下,部分国外影片进入国内,国产影片的创作也受到新文化、新思想的影响,故《通知》在坚持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双百”方针的基础上,以给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儿童提供丰富、健康的精神食粮为出发点,这也与当时的社会文化环境和背景相适应。

  《通知》于2003年废止后,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就取消了“少儿不宜”的分级办法,统一采用审查制,这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上述电影审查的立法变化可以看出,八十年代末实行的“少儿不宜”分级办法已经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群的关注和保护,而从时代发展和法治进步的角度来看,2003年取消“少儿不宜”分级办法转而采用由电影主管部门审查,这一改变应当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加科学和完善的关注和保护,但发展到二十年后的2023年,却仍然出现本文开头提出的现象和问题,这也引发我们对于现行电影审查制度就未成年人的保护的疑问和思考。

  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及法律基础

  本文是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视角来探讨我国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笔者对相关法律进行梳理,与电影、音像制品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第(八)项 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从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出发,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的保护,并且考虑到文化音像制品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从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角度对包含电影在内的文化音像制品进行相关管理,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显著提示”的义务。

  三、电影审查制度“审而不查”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弊端

  有上述法律的保护,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控制影视作品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然而我们也看到,尽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但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落实执行,含有不适合未成年人元素的影片仍在影院面向未成年人放映。当然,基于普世的社会价值观和其他位阶更高的法律的约束,淫秽、色情、邪教等内容基本不会出现,但含有暴力、迷信、赌博元素的影片基于剧情、艺术呈现的需要及创作者视角的差异,仍有大部分影片能够通过审查且不区分对象的在影院公映。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电影审查制度仍采取过或不过的“一刀切”模式,这就导致只要影片过审,就会同时面向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放映,而忽略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对影视作品欣赏、鉴别能力的差异。

  笔者认为,现有的电影审查制度更加注重对影片中违背普世价值观元素的“审”,而忽略了区分受众群体接受程度特别是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元素的“查”,从而呈现出“审而不查”的效果。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电影分级制度现状及思考

  艺术无国界。电影作为一种综合的艺术形式,其不仅承载了表演、语言、音乐、美术等艺术,更是全球各个国家、民族、区域文化的载体,在世界文化交流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电影审查制度有其个性化的一面,但在思考和讨论电影审查制度过程中,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与我国一样有着东方文化基因的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电影审查或分级制度也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电影大国,其分级制度于1968年出台。由美国电影协会制定的非官方的影视作品分级制度将电影分为G、PG、PG-13、R、NC-17五个级别。其中G级为大众级,所有年龄均可观看。PG级为普通辅导级,一些内容可能不适合儿童观看,有些镜头可能产生不适感,建议在父母陪伴下观看。PG-13级为特别辅导级,不适于13岁以下儿童。R级为限制级,17岁以下必须由父母或者监护人陪伴才能观看。。NC-17级为17岁或者以下不可观看。

  (二)法国

  法国电影作品分级委员会制订了3种等级:禁止不满12岁儿童观看的影片、禁止不满16岁青少年观看的影片和禁止未成年人观看的影片,以上三类都属于限制级影片。此外,还有TP级即所有人可以观看的影片。

(三)日本

  日本于1998年5月起实行的电影分级制度采用四级分级制,即一般级 ,不限年龄;PG-12级 ,未满12岁(小学生以下)建议成人伴随观赏;R-15级,未满15岁(中学生以下)禁止入场;R-18级,未满18岁禁止入场。韩国的电影分级制度也与日本近似。

  (四)新加坡

  新加坡电影评级分为五级:G级适宜所有年龄层观赏,PG级需家长或年龄较大的亲友从旁协助指导,该两级影片一般没有限制年龄,且大多数观众都认可;NC16级为16岁以下禁止购买与入场,奥斯卡获奖影片《拯救大兵瑞恩》就因包含太多粗俗语言,而于1998年成为第一部列入这一级别的电影;M18级为18岁以下禁止购买与入场;R21级为21岁以下禁止入场。

  (五)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新闻局”依据《电影片分级处理办法》将经检查核定准演的电影分为四级,分别为一般观众皆可观赏;保护级即未满6岁之儿童不得观赏,6岁以上12岁未满之儿童须父母、师长或成年亲友陪伴辅导观赏;辅导级即未满12岁之儿童不得观赏,12岁以上18岁未满之少年需父母或师长注意辅导观赏。限制级为未满18岁之人不得观赏。

  可以看出,上述五个国家和地区的电影分级办法因各自文化和历史发展体现出差异,但共性也是非常明显的,那就是以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的年龄为分级划分的依据。当然,年龄只是分级划分的依据之一,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实施分级的操作层面如何安排以及对所谓的“适宜”、“限制”等如何把握,笔者并未能够获得更多可供参考的资料。

  五、对“审而不查”问题的解决建议

  综合本文前述的立法实际、问题分析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电影审查分级制度的情况,再结合我国的国情、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以及实际可操作性,笔者总结以下三条建议,以期一定程度上解决电影“审查制”和“分级制”的争论,使我国电影“审而不查”的现状得到改善。

  (一)在现有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级建议”制度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审查制有法律依据及事实基础,现阶段并不需要对审查制进行实质性变革。但结合现有问题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办法,建议可以在坚持现有审查制的基础上建立“分级建议”制度。该“分级建议”的实施环节可以设置在审查通过之后,这样既可以在审查阶段为下一步分级提供初步意见,也能够避免因审查不通过而造成分级建议工作的资源浪费。

  (二)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组织和机构的作用

  现行的电影审查是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即准予公映并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这种审查批准活动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国家行政权力范畴。在行政权行使之后的分级建议,可以由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的机构和组织指派专业人员进行,与行政审批配合实施。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有这些组织和机构的专家和代表组成电影分级建议工作组,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这些组织机构的职责。

  (三)通过其他高位阶法律提供配套的系统保护

      前文说到,现有的影片中关于淫秽、色情、邪教等内容基本不会体现,除了普世价值的约束以外,也有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作为配套支持,如我国《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九节以一整节的篇幅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有这些刑事法律和罪名的约束,电影中的淫秽、色情、邪教元素已经不再只是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更是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最为严苛的刑事处罚,这在很大程度上也遏制了该类元素的电影作品的制作和传播。

  但暴力、血腥的元素如果体现在电影中,则并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家长带孩子走进影院,发现电影有暴力、血腥元素不适合孩子观看,除了选择中途离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提出权利主张,电影制作方、销售方也不会产生任何损失、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采用分级建议,可以配套立法,通过相关行政法规要求制片方或销售方严格执行分级建议,对影片进行市场宣传时着重进行分级内容的宣传,并作出不向相关人群销售电影票的承诺。如制作方或销售方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承诺,则可以由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电影消费者也可以依据合同法律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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