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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成原创 || 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经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某公司向陈某发出录用报到通知,录用报到通知载明了陈某的工作地点、月薪、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保福利待遇等。2020年1月,陈某被任命为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21年9月,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余万元。

案件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陈某系某公司招聘录用,并受该公司指派至某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任总经理,故陈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陈某向某公司主张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理由是:首先,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已经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本案中,陈某系某公司招聘录用,并受该公司指派至某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任总经理,故陈某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某公司向陈某发出了录用通知,该通知明确载明了月薪、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限与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该通知实为聘任书,且双方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已实际履行。其次,陈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较强,与普通劳动者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其不属于显著弱势群体。陈某的工作职责也包括招录劳动者、规范用工行为等各项工作,其在明知自己没有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未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自行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为此,对陈某向某公司主张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陈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已经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某公司聘任陈某作为其全资子公司的总经理,并向其发送录用报到通知,该通知中包含月薪、工作地点和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等内容。该通知书可视为某公司对陈某的聘任决定,且双方已且实际履行。陈某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应当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认知,其亦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系因某公司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其主张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陈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来做,避免因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用工成本。

另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用人单位对于其高级管理人员,也应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作|者|简|介

王诚律师

王诚律师,中共党员,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镇江市优秀民商事律师;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镇江市丹徒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镇江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