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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即使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标准也不意味着可以突


本案系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法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本案一审判决后,融资人上诉主张证券公司收取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其主张的该利率标准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本院对该上诉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因案涉融资的利息标准为年利率6%,故融资人应向国开证券公司支付的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等违约费用标准为年利率18%。

案例索引

《陈略、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1050号】

争议焦点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是否意味着可以突破?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国开证券公司与陈略签订的案涉《业务协议》以及相关《交易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开证券公司能否同时主张案涉融资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经查,案涉《业务协议》第六十七条约定,陈略若违约,应付金额包括融资本金、融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银行转账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据此,陈略关于其仅应支付违约金而不应支付利息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案涉融资的利息、违约金等标准如何确定问题,经查,本案系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法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本案一审判决后,陈略上诉主张国开证券公司收取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经查,陈略主张的该利率标准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本院对该上诉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因案涉融资的利息标准为年利率6%,故陈略应向国开证券公司支付的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等违约费用标准为年利率18%。一审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违约金标准超过了年利率18%,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纠正。

另,案涉协议还约定,国开证券公司有权向陈略主张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实现债权费用不属于案涉融资利率范围,一审判令陈略承担上述费用,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对陈略关于不承担国开证券公司实现债权费用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