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江苏建设规划(2021—2025年)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深化“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为认真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精神,统筹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江苏 省委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党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规划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推动法治建设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创新举措接续推出,基层基础有效夯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持续上升,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十四五”时期,江苏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将全面依法治省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位置来抓,推动法治江苏建设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推进法治江苏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推进、坚持从江苏实际出发,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履行好“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省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地方法规制度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中率先取得突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制度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江苏实践探索走在前列。到2035年,高水平的法治江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高水平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建设法治江苏,必须进一步加快地方立法步伐,提高立法水平,增强地方特色,突出立法实效,着力建设系统完备、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切合本省实际的法规制度,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 (一)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有立法权地方的党委要认真贯彻上级部署要求,研究决定本地区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立法工作汇报,推动党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把关作用,完善地方性法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过程中协调配合机制。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大对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牵头起草力度,推动构建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中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都应当安排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根据国家部署,研究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探索增加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会次安排。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作用,逐步提高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丰富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度参与立法机制。切实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案的组织起草工作。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完善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注重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有序开展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工作。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法规规章,保证立法质量。 (二)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关于立法工作的规定,健全立法各环节工作机制。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科学开展编制工作。完善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提高立法工作透明度,落实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法规制定等制度。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应当专门听取有关群体和组织的意见。创新征求意见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热线电话、互联网等平台载体,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建立完善立法论证咨询制度,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应当加强论证咨询。推进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明确立法协调的主体、范围、程序等。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提供服务。完善重要法规审议前解读机制。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对跨区域地方立法的指导协调。 (三)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加快完善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急需的法规规章。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在我省实施,加强法治保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研究制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围绕实施健康江苏战略、推进交通强国试点省份建设、严密公共安全监管、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强化法规制度保障。完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配套立法。完善劳动立法,切实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教育法治建设,强化依法治教,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依法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法规规章体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完善公共卫生法规制度。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法规制度建设,加强退役军人保障立法。加快地方金融立法,保障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推进商会组织立法,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治环境和制度体系。加强区域协调发展法规制度建设。加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江苏的法规制度保障,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体系。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规规范。 常态化组织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加强地方立法的协同配套工作,推动立法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增强整体功效。创新实践立法前评估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法规、规章、监察规范性文件、法院检察院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信息平台,并与国家信息平台相衔接。 三、强化法治高效实施,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建设法治江苏,必须持续深入推进法治实施,解决好执法、司法、守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善于运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边界。大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规违法行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合法性审核规范化建设。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动执法资源力量等向基层倾斜,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大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力度。按照管理权限,稳妥推进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加强监督、组织评估。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纵深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全面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完善与应用,健全行政执法、监察调查和刑事司法紧密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军地联合执法机制。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加大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规范执法力度。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保障国家安全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建设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平台。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不断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改进执法方式,加强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探索建立我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研判、评估、协同、责任机制,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防控。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我省有关规定,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强化政府部门在产业政策引导、投资促进、保障公平竞争等方面的职能。运用法治手段促进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账款拖欠等问题,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强监管执法,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构建协同监管格局,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配合和专业支撑机制。提升执法监管规范化和透明度,落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等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建立市场主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营商环境多元共治,注重发挥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市场主体监督的作用。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认真贯彻《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等制度。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开展服务,围绕企业投资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区域评估、纳税、跨境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和环节进行规范。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推动政府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推动数据资源优化整合。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订立,重点治理政府在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债务融资、PPP项目、统计等领域的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和曝光力度。持续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全省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持续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2021年底前全省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持续推进“一网通办”。完善和推广“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云服务平台,推进“全生命周期政务服务”建设,加强和规范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五)推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加强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环境资源法庭、破产法庭等建设,健全专门化审判机制。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加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提升办案质效。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实践“案-件比”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完善“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规范法庭调查程序,进一步研究完善保障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举措,推进庭审实质化,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和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完善庭审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根据国家部署,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健全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帮助全覆盖。推进完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针对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完善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工作机制。 完善民事诉讼相关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探索扩大独任制审判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推动构建分层递进、繁简结合、供需适配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健全行政审判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案件管辖机制,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机制,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应用推广“电子封条”等智慧执行手段,完善执行指挥中心运行模式,建立完善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健全破产制度,完善推广“执转破”工作机制,根据国家部署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推进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监狱工作,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罪犯分类、监狱分级制度,推进监狱规范执法综合改革。健全监狱、看守所和安置帮教工作的衔接机制,加快“前置化、协议制、社会化”安置帮教改革,加强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引导,促进遵法守法,预防并减少重新犯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修订《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区矫正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深化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改革,加快健全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 (六)深入推进全民守法。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全面依法治省必须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 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持续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全面提高贯彻实施宪法水平,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把宪法法律学习纳入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严格落实《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提升青少年法律素养。在现有基础上建设省宪法宣传教育基地。 创新普法理念、载体、方式、方法。加大对“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的考核力度,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对立法热点问题主动发声、解疑释惑。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深化“法润江苏”活动,加强民法典宣传贯彻实施,强化国家安全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 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快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打造“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加强县域治理,健全城乡社区治理服务体系,建好用好“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不断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民主法治建设,持续打造“援法议事”等基层法治建设品牌。减轻基层特别是村级组织负担,深入推进网格化社会治理,全面推行“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工作机制,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加强企业法治建设,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施行企业合规计划。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健全完善社会治理规范体系。发挥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守信激励机制,规范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在加强失信惩戒的同时注重保护公民、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机制。 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持续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不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2022年前在全国率先基本建成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公共服务发展规律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大力发展现代法律服务产业,分类分步推进法治园区建设,加快南京法治园区建设步伐。持续推进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开展。引导规范法律服务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发展。 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健全预防性法规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健全县镇村三级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行业专业调解,强化派驻调解工作力量建设,支持打造一批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加强刑事和解工作。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优化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健全完善线上线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促进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完善推广“江苏微解纷”等在线多元解纷平台。修订《江苏省信访条例》,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依法规范信访秩序。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修订《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完善法律援助责任履行考核监督机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四、健全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建设法治江苏,必须加强对法治运行的严密监督,不断完善法治监督制度。 (七)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创新法治监督模式,整合各类法治监督资源,深化法治江苏监测评价工作,健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机制,完善依法行政动态监控互动反馈机制。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的效能,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严格执行《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推动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自然资源监管和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建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健全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 (八)加大立法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完善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机制。加强对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加强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各级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完善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等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年度报告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的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九)加大执法工作监督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实现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相结合。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持续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2022年底前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完善行政应诉考核机制。完善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 (十)加大司法活动监督力度。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行类案及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完善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权责清单。加强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健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制度,完善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健全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促进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法规配套制度,支持检察机关探索拓展公益诉讼范围。规范和加强检察建议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加强对海事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等专门法院和专门法庭的法律监督工作。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完善对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全面推进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委员会常态化、规范化运行,强化对执法活动的总体掌握、分析研判和问题整改。健全执法监督内控机制,探索在公安机关警种条线实行法制派驻制度。市县公安机关全面建成、规范应用执法办案管理平台,实现执法办案和监督管理全要素融合、全流程重塑、全覆盖监督。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公检法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衔接,确保法律援助、法律帮助工作协调顺畅。 五、夯实法治建设的工作保障,筑牢全面依法治省的坚实基础 建设法治江苏,必须切实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理论、财政等方面的保障,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治建设保障体系,为全面依法治省提供重要支撑。 (十一)加强政治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为法治江苏建设提供有力组织保障。省级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尽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职尽责,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按规定对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十二)加强人才保障。按照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法治工作队伍能力,提升法治队伍和人才建设水平。 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加强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根据中央部署,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开展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开展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工作。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夯实基层法治基础。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规范遴选标准、程序,严格落实员额退出制度,实现员额进出常态化、制度化。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聘用专职技术调查人员制度。加强执法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健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完善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实施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行动计划。 推进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加大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指导和培训力度,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加强人民调解行业协会建设。健全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加强党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健全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完善推广律师远程会见中心模式。健全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大力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队伍,并切实发挥作用。 发挥江苏高等教育资源优势,建立凸显时代特征、反映社会急需、体现江苏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优化法学课程设置,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加强教师队伍法治教育培训,加大对高素质专职法治教师聘用力度。加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师德师风和专业素养双提升。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制定实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的计划。 (十三)加强信息化保障。加强现代科技手段在法治江苏建设各领域、各环节的运用,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智慧法治”,以科技和信息化支撑全面依法治省工作高效开展。加快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智慧司法、智慧信访等建设。优化整合、贯通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推进法治江苏信息化工程建设,提升法治运行质效。 (十四)加强理论研究保障。加强法治江苏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调查研究,法治实务部门要就重大课题与法学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深化合作,推动法治成果不断涌现。培育涉外法治、企业法治、监察法治等专业性法治智库。完善全面依法治省专家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参谋智囊作用。深入推进法学会改革,加强法学会建设,充分发挥法学会职能作用,为法治江苏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十五)加强经费保障。强化对法治江苏建设各项工作的财政保障,完善法治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积极引导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等法治领域建设。 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坚定不移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 建设法治江苏,必须坚持依法治省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扎实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切实提升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十六)加快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原则,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把中央要求和我省实际相结合,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与时俱进做好制度制定修订工作。坚持科学民主立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把前置审核作为必经程序,提高党内法规制度制定质量。定期组织开展党内法规制度集中清理,完善即时清理机制,适时开展专项清理。加大法规制度解释力度,建立党内法规制度解释常态化机制。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对下备案审查工作督促指导力度,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 (十七)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坚持以上率下,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推动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增强制度意识,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加强学习教育,把重要党内法规制度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必修课,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加大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做好党内法规制度降密、解密工作。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组织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工作。将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方面,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制度的各种行为。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工作、法治建设等考核相结合,推动党内法规制度有效实施。 (十八)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发挥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办公厅(室)统筹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合力。加强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和专门工作队伍建设,充实配强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支持有条件的党校、高校、科研院所等设立党内法规研究基地或研究中心。健全后备人才培养机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展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研究生教育,加强学科建设,为党内法规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七、强化涉外涉港澳台法治建设,推动区域法治建设一体化进程 建设法治江苏,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好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加强法治交流合作,积极融入区域法治建设进程。 (十九)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法治工作。适应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和自由贸易区建设工作的需要,完善涉外法规制度。加强法规规章译审工作。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制定全面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支持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和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推进江苏国际商事法庭、仲裁机构和商事调解机构等建设。整合涉外法律服务资源,推进海外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支持江苏“一带一路”国际法律服务联盟发展壮大并有效发挥作用。推动我省对外经贸合作企业建立合规管理制度,提高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加强涉外法治交流,做好对外法治宣传,讲好江苏法治故事。充分调动各方面法学研究力量,推动国际法研究和运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加强同港澳台地区的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支持与港澳台法学界交流交往,加深相互理解,增进互信认同。制定完善涉港澳台地区法规制度,推进与港澳台交流合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十)推动长三角区域法治一体化建设。围绕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在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推动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合作、加强跨区域法律服务和惠民便民合作、加强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深化法治协作、强化制度供给,努力推动建设长三角法治新高地,共同打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区域法治环境。 八、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加强对法治江苏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 建设法治江苏,必须把党的领导作为最根本的保证,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省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十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结合江苏实际,加强部署安排,持续推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重点课程。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法治工作部门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要深入开展研究宣传,创新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宣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 (二十二)深入推进依法执政。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健全各级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加强各级党委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和合法性论证。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提高运用法治方式办事的能力。 (二十三)完善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各级党委要坚持把法治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和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江苏实践指标,健全实施我省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深化法治政府和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示范创建工作。加强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持续组织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强对全面依法治省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法治江苏建设工作。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要做好法治江苏建设宏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本地区法治建设牵头抓总、运筹谋划、协调指导、督促落实等工作。加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设,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工作机制,构建运行顺畅、精干高效的工作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本规划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考核评估,确保规划各项部署落地见效。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21年4月11日印发